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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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人之主要精神症狀。 二、精神疾病之診斷。 三、嚴重病人認定之事實及理由。 四、診斷證明書之有效期間。 五、保護及其他處置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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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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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期間名詞
- 精神衛生法 第 3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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