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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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開具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於保護人未確定前、保護人拒絕收受或有正當理由未能交付保護人時,應送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依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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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主管機關名詞
-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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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