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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產後護理之家,其服務對象以下列人員為限: 一、產後未滿二個月之產婦。 二、出生未滿二個月之嬰幼兒。
  2. 前項服務對象,經醫師診斷有特殊需求者,得不受前項各款二個月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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