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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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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後護理之家,其服務對象以下列人員為限: 一、產後未滿二個月之產婦。 二、出生未滿二個月之嬰幼兒。
前項服務對象,經醫師診斷有特殊需求者,得不受前項各款二個月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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