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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護理機構於其服務對象有醫療需求者,應轉介醫師診療;並得依其照護需求,轉介相關醫事人員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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