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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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應與其機構業務性質相當,並以左列人員為限: 一、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用放射線技術師、營養師及護理人員。 二、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臨床心理及臨床社會工作人員。 三、醫院管理人員。 四、醫學工程及醫療資訊人員。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於從事醫療衛生業務上須聘僱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人員。 前項第一款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其執業管理之規定,依外國人及華僑醫師執業管理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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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