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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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機構聘僱之外國人在國內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應具備左列資格: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考試及格,並依法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領有醫事專門職業證書。 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人員,應具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或領有國外之相關專業證照。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人員,應具有與工作相關之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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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應釋義如下: 根據該法規,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必須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的考試,並且取得醫事專門職業證書。 2.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人員,需要有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的畢業證書,或是持有國外相關專業證照。 3. 第一項第五款人員,應該具有與工作相關的專業技能。 舉例來說,一位外國醫生想在台灣的醫事機構工作,就必須通過相關考試取得醫事專門職業證書,或是持有國外醫學院校的相關證照才能夠合法從事醫療工作。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外國醫療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素養,以保障患者的醫療權益。 參考資料: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6 條(36.01.01) -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93.05.19) - 醫師法 第 1、2、3、6、7、8 條(91.01.16) - 醫療法 第 11、13、15 條(94.02.05)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 19 條(91.06.26) - 中醫師檢覈辦法 第 2、8、10 條(82.03.17)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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