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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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機構聘僱或續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須聘僱外國人之業務需求說明書。 二、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受聘僱外國人符合第五條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續聘者得免附。四、受聘僱外國人之資料表。 五、聘僱契約書副本。 六、依醫事機構之性質分別檢附開業執照、藥商許可執照、藥局執照或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文件,其為外國文件者,應經我國駐外單位之驗證,必要時,得要求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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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的規定進行解釋: 這項法條規定了醫事機構聘僱或續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時,需要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交的相關文件,其中包括業務需求說明書、受聘僱外國人的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符合資格的證明文件影本、資料表、聘僱契約書副本、以及醫事機構性質相關的執照或登記證書影本等。如果其中有外國文件,則需要經過我國駐外單位的驗證,必要時,也需要附上中文譯本。 根據上述規定,舉例如下:如果一家醫院要聘請一名外籍醫師從事特定專門性技術性工作,根據這項法規,醫院需要提供相應的業務需求說明書、外籍醫師的護照或身分證影本、符合資格的證明文件、資料表、聘僱契約書、以及醫院相關的執照或登記證書影本等文件,並且如果有外國文件,需要經過我國駐外單位的驗證,并且可能需要提供中文譯本。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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