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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撤銷廢止救護車營業機構之開業執照,應通知公司主管機關。
  2. 前項經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之營業機構,應即向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其救護車牌照繳銷相關異動登記,並於十五日內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備查;未依規定辦理者,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行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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