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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第 1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救護車設置機構除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外,其營運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載運違禁物品。 二、不得使用不符合本法及交通相關法規規定之車輛,從事救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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