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申請設置許可之救護車,應以一年內出廠者為限。
救護車設置許可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效期展延應於期滿前二個月內,檢具
第四條第一項
所定之文件、行車執照及登記費,向原許可之衛生
主管機關
申請。
前項展延效期為一年,期滿申請再展延,準用前項之規定。
經許可設置之救護車,
自首
次發給汽車行車執照日起滿十年者,應
廢止
其設置許可。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