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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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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醫療資源區域均衡分佈與發展,法人醫療機構投資於醫療資源缺乏或發展遲緩之地區,興建設立醫療機構一定投資額或增雇一定人數醫事人員者,得按其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抵減當年度法人醫療機構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為達前項立法政策之目的,主管機關應於配合於醫療資源缺乏或發展遲緩之地區,配合農業發展條例之農地釋出,予法人醫療機構以優先使用釋出農地之優惠。 前二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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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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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農業發展條例法規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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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條例第 6 條規定:「為促進醫療資源區域均衡分佈與發展,法人醫療機構投資於醫療資源缺乏或發展遲緩之地區,興建設立醫療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