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醫療資源區域均衡分佈與發展,法人醫療機構投資於醫療資源缺乏或發展遲緩之地區,興建設立醫療機構一定投資額或增雇一定人數醫事人員者,得按其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抵減當年度法人醫療機構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為達前項立法政策之目的,主管機關應於配合於醫療資源缺乏或發展遲緩之地區,配合農業發展條例之農地釋出,予法人醫療機構以優先使用釋出農地之優惠。 前二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