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應設置醫療服務業開發基金,為下列各款之運用: 一、參加投資於醫療服務業發展或改善醫療事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或計畫,而其為民間無力興辦或資力不足者。 二、融貸資金於醫療服務業發展或改善醫療服務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或計畫,其資金不足者。 三、配合醫療服務業政策,辦理融資貸款,輔導醫療服務業健全穩定發展。 四、提撥適當比例之資金,支援輔導地方性私立醫療機構發展有關之計畫。 五、配合主管機關為引進新醫療技術、加強中、西醫學研究發展、培訓醫事相關人才、防治醫療污染性事業、促進醫療服務業結構改善等所推動之計畫。 六、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開發基金之來源,除國庫撥款外,開發基金之作業賸餘,經預算程序,得撥解基金,以供循環運用。 開發基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對於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條例第 7 條,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行政院應設置醫療服務業開發基金,其運用包括: 1. 參加投資於醫療服務業發展或改善醫療事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或計畫,而其為民間無力興辦或資力不足者。 2. 融貸資金於醫療服務業發展或改善醫療服務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或計畫,其資金不足者。 3. 配合醫療服務業政策,辦理融資貸款,輔導醫療服務業健全穩定發展。 4. 提撥適當比例之資金,支援輔導地方性私立醫療機構發展有關之計畫。 5. 配合主管機關為引進新醫療技術、加強中、西醫學研究發展、培訓醫事相關人才、防治醫療污染性事業、促進醫療服務業結構改善等所推動之計畫。 6. 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基金的來源除了國庫撥款外,作業賸餘也可以經預算程序撥解,以供循環運用。至於開發基金的管理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以行政院健康署公告的《中華民國健康主題發展計畫》為參考資料,此計畫將健康主題區分為不同領域,包括醫療服務業結構改善、醫療科技發展、醫事人員培訓等。匯流上述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條例第 7 條的規定與健康署主題發展計畫,例如對於新醫療技術引進或醫事人員培訓等相關案例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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