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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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或本署得調閱及追蹤查核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之營運、操作及申報紀錄等相關資料。
- 2.前項調閱及追蹤查核,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配合辦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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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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