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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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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療機構施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其屬全身麻醉或非全身麻醉之靜脈注射麻醉屬重度鎮靜者,應有專任或兼任之麻醉科專科醫師全程在場,並於手術時親自執行麻醉業務;非全身麻醉之靜脈注射麻醉屬中度、輕度鎮靜者,得由手術醫師以外之其他受麻醉相關訓練之醫師執行。
  2. 2.醫療機構為施行美容醫學手術或特定美容醫學處置,而執行麻醉業務,應設有適當之麻醉設備、術中監控設備及術後復甦區;其監控紀錄,應列入病歷,並依法保存之。
  3. 3.辦理第一項麻醉相關訓練之訓練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始得為之;受訓練之醫師應完成全部課程,並取得證明文件。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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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非名詞
  • 業名詞
  • 適名詞
  • 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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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其屬全身麻醉或非全身麻醉之靜脈注射麻醉屬重度鎮靜者,應有專任或兼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