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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 29 條

  1. 1.醫療機構施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其屬全身麻醉或全身麻醉之靜脈注射麻醉屬重度鎮靜者,應有專任或兼任之麻醉科專科醫師全程在場,並於手術時親自執行麻醉務;非全身麻醉之靜脈注射麻醉屬中度、輕度鎮靜者,得由手術醫師以外之其他受麻醉相關訓練之醫師執行。
  2. 2.醫療機構為施行美容醫學手術或特定美容醫學處置,而執行麻醉業務,應設有當之麻醉設備、術中監控設備及術後甦區;其監控紀錄,應列入病歷,並依法保存之。
  3. 3.辦理第一項麻醉相關訓練之訓練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始得為之;受訓練之醫師應完成全部課程,並取得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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