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醫療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11共 1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體細胞組織物:指人體細胞、組織、體液,或經非基因工程之實驗操作產生含有細胞之衍生物質。
二、特定醫療技術:指細胞治療技術、美容醫學手術、特定美容醫學處置或其他應限制操作機構及人員資格,始得施行之醫療技術。
三、細胞治療技術:指使用無結合藥物之人體細胞組織物,重建人體構造、機能或治療疾病之技術。但不包括下列技術:
(一)輸血。
(二)血液製劑。
(三)骨髓造血幹細胞移植、周邊血造血幹細胞移植。
(四)人工生殖。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
四、美容醫學手術:指眼、鼻、耳、顱顏、胸、腹之整形,毛囊單位移植術(Follicular Unit Transplantation,FUT)之植髮、削骨、拉皮、自體脂肪移植、抽脂、生殖器整形,及其他改變身體外觀之手術。
五、特定美容醫學手術:指美容醫學手術中之削骨、中臉部、全臉部拉皮(full face lift)、單次脂肪抽出量達一千五百毫升、單次脂肪及體液總抽出量達五千毫升、全身麻醉之抽脂、腹部整形、鼻整形、義乳植入之乳房整形及全身拉皮手術、全身麻醉之生殖器整形。
六、特定美容醫學處置:指下列醫療處置:
(一)光電治療,包括雷射、脈衝光、電波、超音波及其他相類似醫療處置。
(二)針劑注射治療,包括注射肉毒桿菌素、透明質酸、聚左乳酸、羥基磷灰石鈣、膠原蛋白增生劑及其他於皮膚與皮下組織注射填充製劑之醫療處置。
(三)毛囊單位摘取術(Follicular Unit Extraction,FUE)及其他未以帶狀方式切除頭皮取得毛囊之植髮。
七、特定檢查、檢驗:指實驗室開發檢測(Laboratory Developed Tests,LDTs)或其他應限制操作機構及人員資格,始得施行之檢查、檢驗。
八、實驗室開發檢測:指為診察、診斷或治療特定病人或疾病之目的,由認證實驗室自行建立及使用之檢測。
- 醫療機構施行非人體試驗之細胞治療技術,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始得為之: 一、操作醫師資格之證明。 二、細胞製備場所之證明。 三、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所定施行計畫。
- 前項各款內容變更時,應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及登記後,始得施行。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二條資料及醫療機構認證情形,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系統。
-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網站上建置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醫療機構施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項目、美容醫學手術項目、特定美容醫學處置項目及其施行醫師。
醫療機構施行美容醫學手術或特定美容醫學處置,發生重大醫療事故者,應依醫療法二十六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三十四條、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醫療機構施行第二章第三節所定其他特定醫療技術項目,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及登記後,始得為之:
一、施行醫師之專科醫師證書及附表一所定專業訓練證明。
二、操作設備之醫事人員證書及附表一所定專業訓練證明。
三、醫療器材許可證。
四、其他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資料。
醫療機構施行或使用第三章第一節所定特定醫療儀器項目,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及登記後,始得為之:
一、施行醫師之專科醫師證書及附表二所定專業訓練證明。
二、操作之醫事人員證書及附表二所定專業訓練證明。
三、醫療器材許可證。
四、其他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資料。
- 醫療機構經登記施行或使用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或醫療儀器後,發生終止或停止施行或使用、施行醫師或操作人員異動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屬第三條及前條情形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未完成前項變更登記前,已終止或停止施行或使用之技術、檢查、檢驗或醫療儀器,不得繼續施行或使用;新施行醫師或操作人員之資格,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後未取得前項變更登記者,不得施行該技術、檢查、檢驗或操作儀器。
- 醫療機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除依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處罰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經通知限期改善達二次,屆期仍未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該項登記。
醫療機構施行或使用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或醫療儀器,有逾越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之適應症者,除依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處罰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情況緊急。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之人體試驗。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醫療機構經依本辦法廢止登記者,自受廢止登記之日起二個月內,不得就同一項目重新申請登記施行或使用該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或醫療儀器。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或醫療儀器,屬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須使用放射性物質者,應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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