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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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施行或使用第三章第一節所定特定醫療儀器項目,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及登記後,始得為之: 一、施行醫師之專科醫師證書及附表二所定專業訓練證明。 二、操作之醫事人員證書及附表二所定專業訓練證明。 三、醫療器材許可證。 四、其他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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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