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施行第二章第三節所定其他特定醫療技術項目,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及登記後,始得為之: 一、施行醫師之專科醫師證書及附表一所定專業訓練證明。 二、操作設備之醫事人員證書及附表一所定專業訓練證明。 三、醫療器材許可證。 四、其他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資料。
根據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特定醫療技術項目需進行核准及登記,必須檢具施行醫師的專科醫師證書、操作設備的醫事人員證書、醫療器材許可證以及其他相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醫療機構在施行特定醫療技術時有足夠的專業資格和設備合法性。 參考資料: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範例:一般醫療檢查檢驗包括輻射檢查、超音波檢查等,這些都需要施行醫師具有相應的專科醫師證書和操作設備的醫事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訓練證明,以確保患者的安全和醫療的準確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