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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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施行美容醫學手術之醫師,應為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外科、骨科、神經外科、整形外科、泌尿科、婦產科、眼科、耳鼻喉科及皮膚科之專科醫師。
- 2.前項專科醫師,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學會所舉辦美容醫學手術相關訓練課程至少三十二小時,並取得證明。
- 3.第一項專科醫師,每三年應接受美容醫學手術繼續教育課程至少二十四小時,並取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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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