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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體細胞組織物:指人體細胞、組織、體液,或經基因工程之實驗操作產生含有細胞之衍生物質。 二、特定醫療技術:指細胞治療技術、美容醫學手術、特定美容醫學處置或其他應限制操作機構及人員資格,始得施行之醫療技術。 三、細胞治療技術:指使用無結合藥物之人體細胞組織物,重建人體構造、機能或治療疾病之技術。但不包括下列技術: (一)輸血。 (二)血液製劑。 (三)骨髓造血幹細胞移植、周邊血造血幹細胞移植。 (四)人工生殖。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 四、美容醫學手術:指眼、鼻、耳、顱顏、胸、腹之整形,毛囊單位移植術(Follicular Unit Transplantation,FUT)之植髮、削骨、拉皮、自體脂肪移植、抽脂、生殖器整形,及其他改變身體外觀之手術。 五、特定美容醫學手術:指美容醫學手術中之削骨、中臉部、全臉部拉皮(full face lift)、單次脂肪抽出量達一千五百毫升、單次脂肪及體液總抽出量達五千毫升、全身麻醉之抽脂、腹部整形、鼻整形、義乳植入之乳房整形及全身拉皮手術、全身麻醉之生殖器整形。 六、特定美容醫學處置:指下列醫療處置: (一)光電治療,包括雷射、脈衝光、電波、超音波及其他相類似醫療處置。 (二)針劑注射治療,包括注射肉毒桿菌素、透明質酸、聚左乳酸、羥基磷灰石鈣、膠原蛋白增生劑及其他於皮膚與皮下組織注射填充製劑之醫療處置。 (三)毛囊單位摘取術(Follicular Unit Extraction,FUE)及其他未以帶狀方式切除頭皮取得毛囊之植髮。 七、特定檢查、檢驗:指實驗室開發檢測(Laboratory Developed Tests,LDTs)或其他應限制操作機構及人員資格,始得施行之檢查、檢驗。 八、實驗室開發檢測:指為診察、診斷或治療特定病人或疾病之目的,由認證實驗室自行建立及使用之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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