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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死判定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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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機構或團體,得辦理腦死判定訓練課程: 一、具有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兒科專科醫師訓練資格之醫療機構。 二、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兒科相關之醫學會或學會。
  2. 2.腦死判定訓練課程應包括課程教育、考試及實務訓練。
  3. 3.課程教育應至少授課八小時,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腦死觀念之發展。 二、腦幹之功能性解剖及腦死之病理生理機轉。 三、腦死判定之先決條件及排除條件。 四、腦幹反射測試及無自行呼吸測試。 五、小兒腦死判定。 六、腦死相關法令。 七、腦死醫學倫理層面之探討。 八、腦死判定可能遭遇之問題。
  4. 4.完成訓練課程合格之醫師,由辦理訓練之機構或團體發給證書,並將名單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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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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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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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死判定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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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腦死判定準則第 11 條規定:「下列機構或團體,得辦理腦死判定訓練課程: 一、具有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兒科專科醫師訓練資格之醫療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腦死判定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