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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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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選任董事時,除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遴選外,得指定該醫療財團法人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董事或利害關係人推薦候選人。
  2. 2.前項候選人之推薦,應以書面敘明推薦之理由及被推薦者之簡歷,並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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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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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第 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選任董事時,除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遴選外,得指定該醫療財團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