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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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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為選任董事,得視醫療財團法人屬性,就下列人員中,邀請適當人選,組成董事遴選小組,提供諮詢意見及協助評選董事候選人: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 二、該醫療財團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及社政主管機關代表。 三、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財務、醫務管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四、醫療財團法人原始主要捐助人。
  2. 2.前項董事遴選小組之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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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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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第 5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選任董事,得視醫療財團法人屬性,就下列人員中,邀請適當人選,組成董事遴選小組,提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