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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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為董事候選人: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曾任董事長、董事經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暫停行使職權或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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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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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緩刑名詞
- 通緝名詞
- 休職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醫療法 第 4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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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