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體肝臟捐贈移植許可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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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施行活體肝臟捐贈移植手術,依前條規定報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捐贈肝臟者與受贈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與親屬關係等資料表及其親屬關係之戶籍謄本資料。 二、受贈者之移植適應症與禁忌症之評估資料表。 三、捐贈肝臟者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資料表。 四、捐贈肝臟者之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 五、捐贈肝臟者為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時,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六、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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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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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籍謄本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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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