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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7.25

活體肝臟捐贈移植許可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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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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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活體肝臟捐贈移植,指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所定,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姻親,或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親屬之肝臟捐贈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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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施行活體肝臟捐贈移植手術,應提經其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並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許可,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醫學倫理委員會及其應行審查事項,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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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施行活體肝臟捐贈移植手術,依前條規定報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捐贈肝臟者與受贈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與親屬關係等資料表及其親屬關係之戶籍謄本資料。 二、受贈者之移植適應症與禁忌症之評估資料表。 三、捐贈肝臟者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資料表。 四、捐贈肝臟者之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 五、捐贈肝臟者為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時,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六、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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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為許可活體肝臟捐贈移植手術,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活體肝臟捐贈移植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委員八人至十二人,其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為法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 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定一人為主席。 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之決議事項,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時,得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委員會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活體肝臟捐贈移植許可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07.2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