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體肝臟捐贈移植許可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為許可活體肝臟捐贈移植手術,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活體肝臟捐贈移植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委員八人至十二人,其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為法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 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定一人為主席。 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之決議事項,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時,得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委員會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回 活體肝臟捐贈移植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