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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認可得辦理完成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認定及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業務之醫事放射團體,應依據核定計畫書辦理醫事放射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與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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