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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事放射士之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規定,除第三條第三項所定課程積分應達十五點以上;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課程積分應達九十點以上;第八條第二項所定積分數應達九點以上外,準用醫事放射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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