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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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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歇業、停業,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 二、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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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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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心理師歇業、停業,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