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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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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諮商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 二、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尺。 三、應有心理衡鑑室或心理諮商室,其空間應具隱密性與隔音效果,且合計不得小於十平方公尺。 四、應有等候空間。 五、應有保存執行業務紀錄之設施,並有專責人員管理。 六、其他 (一)心理衡鑑室或心理諮商室應在明顯可及處,設置警鈴。 (二)心理衡鑑室或心理諮商室及等候空間,應明亮、整潔及通風。 (三)應有緊急照明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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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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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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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第 2 條規定:「心理諮商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 二、總樓地板面積,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