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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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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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商標法第37條 (82.12.22) 規定,本標準即自發布日起生效,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 (83.07.15) 的規定,商標法之施行細則即自發布日生效。這表示一旦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發布,即具有法律效力。 參考資料是根據商標法和相關施行細則的法律規定,並且根據相關的法律進行了具體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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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