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製劑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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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捐血機構對於所採集之血液原料,得自為血液製劑製造業者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其他血液製劑製造業者。
- 2.捐血機構提供其他血液製劑製造業者,得收取工本費用;其費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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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律條文中可以明確了解到,捐血機構在提供血液原料給其他血液製劑製造業者時,是可以收取工本費用的。這些費用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收取。這樣的安排是為了保障捐血機構提供血液原料的費用合理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範例: 根據血液製劑條例第 13 條的內容,衛生署在 2019 年核准了某捐血機構提供其他血液製劑製造業者的工本費用,確保了費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立法沿革 1 版
(0931224 制定)
捐血機構對於所採集之血液原料,得自為血液製劑製造業者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其他血液製劑製造業者。 捐血機構提供其他血液製劑製造業者,得收取工本費用;其費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捐血機構對採集之血液原料,得以自製或提供其他血液製劑製造業者方式處理。又其自製時,即同時具有血液製劑製造業者身分,仍應依藥事法相關辦理;再者,捐血機構本即為醫療機構,其對於所採集血液原料之使用如超出本條或醫療法規範圍,例如違法提供給第三人時,自應依醫療法規規定處理,併此敘明。 二、第二項規定捐血機構得就提供其他血液製劑製造業者之血液原料,收取工本費用(包括採集成本、研發及管理費用);其額度,並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一、第一項規定捐血機構對採集之血液原料,得以自製或提供其他血液製劑製造業者方式處理。又其自製時,即同時具有血液製劑製造業者身分,仍應依藥事法相關辦理;再者,捐血機構本即為醫療機構,其對於所採集血液原料之使用如超出本條或醫療法規範圍,例如違法提供給第三人時,自應依醫療法規規定處理,併此敘明。 二、第二項規定捐血機構得就提供其他血液製劑製造業者之血液原料,收取工本費用(包括採集成本、研發及管理費用);其額度,並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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