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製劑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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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捐血機構採集血液應對捐血者實施健康篩檢。
- 2.捐血者健康要件之標準及前項健康篩檢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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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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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31224 制定)
捐血機構採集血液應對捐血者實施健康篩檢。 捐血者健康要件之標準及前項健康篩檢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維持血液製劑之血漿來源品質安全,規定捐血機構採集血液,應對捐血者實施健康篩檢。又捐血者之年齡、健康狀態等應符合一定健康要件始適合捐血,實務上並訂有健康標準,爰就捐血者健康要件之標準及健康篩檢之項目,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931224 制定)
為維持血液製劑之血漿來源品質安全,規定捐血機構採集血液,應對捐血者實施健康篩檢。又捐血者之年齡、健康狀態等應符合一定健康要件始適合捐血,實務上並訂有健康標準,爰就捐血者健康要件之標準及健康篩檢之項目,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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