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製劑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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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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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血液製劑條例第2條規定了主管機關的範圍,包括中央、直轄市和縣(市)的政府機構。衛生福利部負責中央的血液製劑管理事項,直轄市政府負責直轄市的管理,而縣(市)政府則負責其所在縣(市)的管理。这些規定確保了相應行政區域對血液製劑的管理負責。 參考資料: 血液製劑條例第2條 血液製劑條例施行細則相关條款
立法沿革 2 版
(0931224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1071214 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
- 主管機關名詞
(0931224 制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1071214 修正)
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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