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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製劑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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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血液製劑條例第2條規定了主管機關的範圍,包括中央、直轄市和縣(市)的政府機構。衛生福利部負責中央的血液製劑管理事項,直轄市政府負責直轄市的管理,而縣(市)政府則負責其所在縣(市)的管理。这些規定確保了相應行政區域對血液製劑的管理負責。 參考資料: 血液製劑條例第2條 血液製劑條例施行細則相关條款

立法沿革 2

(0931224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1071214 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

  • 主管機關名詞
(0931224 制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1071214 修正)

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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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製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血液製劑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血液製劑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血液製劑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