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製劑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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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血液製劑,指以人類血液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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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血液製劑條例第 3 條的規定,血液製劑是指經過加工調製的人類血液製成的藥品,並且具有一定的劑型和劑量。根據藥事法第八條,須由醫師處方的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這意味著血液製劑屬於需由醫師處方的藥品,必須遵守藥事法的規定。例如,如果醫院需要製備特定型態或劑量的血液製劑用於治療,即使是由醫院內部的專業人員調製,也必須遵循醫師的處方指示。這樣的做法符合法規並確保用藥的安全性。
立法沿革 1 版
(0931224 制定)
本條例所稱血液製劑,指以人類血液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藥品。
立法理由參酌藥事法第八條第一項有關製劑定義規定,明定血液製劑係以人類血液加工調製。至於以其他原料、方法或基因工程所製成者,並非本條例血液製劑之範圍,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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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224 制定)
參酌藥事法第八條第一項有關製劑定義規定,明定血液製劑係以人類血液加工調製。至於以其他原料、方法或基因工程所製成者,並非本條例血液製劑之範圍,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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