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製劑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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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製劑原料,應以國內捐血而得。但國內原料供應不足時,血液製劑製造業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自國外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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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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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31224 制定)
血液製劑原料,應以國內捐血而得。但國內原料供應不足時,血液製劑製造業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自國外輸入。
立法理由為達國血國用,血液製劑自給自足政策,闡明以國內血液製造血液製劑,供給國人使用之基本理念,並規定當國內血液原料不足時,可有條件開放輸入。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0931224 制定)
為達國血國用,血液製劑自給自足政策,闡明以國內血液製造血液製劑,供給國人使用之基本理念,並規定當國內血液原料不足時,可有條件開放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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