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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製劑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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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製劑原料,應以國內捐血而得。但國內原料供應不足時,血液製劑製造業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准,自國外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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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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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31224 制定)

血液製劑原料,應以國內捐血而得。但國內原料供應不足時,血液製劑製造業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自國外輸入。

立法理由為達國血國用,血液製劑自給自足政策,闡明以國內血液製造血液製劑,供給國人使用之基本理念,並規定當國內血液原料不足時,可有條件開放輸入。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31224 制定)

為達國血國用,血液製劑自給自足政策,闡明以國內血液製造血液製劑,供給國人使用之基本理念,並規定當國內血液原料不足時,可有條件開放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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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製劑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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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血液製劑條例第 4 條規定:「血液製劑原料,應以國內捐血而得。但國內原料供應不足時,血液製劑製造業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自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血液製劑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血液製劑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