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製劑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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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達到血液製劑之國內自製自給,應積極推行捐血教育及宣導措施,鼓勵民眾捐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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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血液製劑條例第5條,主管機關應積極推行捐血教育及宣導措施,以達到血液製劑之國內自製自給的目的。其中,主管機關在推行捐血教育及宣導措施時,應鼓勵民眾積極參與捐血。 參考資料:血液製劑條例 第5條 舉例:血液製劑條例第5條規定了主管機關的責任,即需積極推行捐血教育及宣導措施,鼓勵民眾捐血。這項規定提醒了主管機關對於捐血教育的重要性,並鼓勵民眾為自製自給的國內血液製劑盡一份心力。
立法沿革 1 版
(0931224 制定)
主管機關為達到血液製劑之國內自製自給,應積極推行捐血教育及宣導措施,鼓勵民眾捐血。
立法理由主管機關為使國內血液製劑得以穩定供應,應推行捐血教育及宣導措施。
- 主管機關名詞
(0931224 制定)
主管機關為使國內血液製劑得以穩定供應,應推行捐血教育及宣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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