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製劑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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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為確保血液製劑安全、品質及穩定供應,並促進血液製劑安全性技術之研發及發展國內血液製劑產業,應訂定血液製劑發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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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一、根據血液製劑條例第 6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血液製劑發展方案,以確保血液製劑的安全、品質和穩定供應,並促進安全性技術的研發和國內產業的發展。根據該條例,中央主管機關有責任訂定相關的發展方案,以確保血液製劑的安全性和供應穩定。 參考資料:依據血液安全及品質管理辦法第 6 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及訂定血液製劑發展方案,並且依據該條例第 8 條,訂定血液製劑發展方案的內容應該包括血液製劑生產的安全、品質、檢驗標準等相關規定。因此,根據該法條,中央主管機關須定期檢討和訂定相關的發展方案,並且確保血液製劑的品質和檢驗標準的制定。
立法沿革 1 版
(0931224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確保血液製劑安全、品質及穩定供應,並促進血液製劑安全性技術之研發及發展國內血液製劑產業,應訂定血液製劑發展方案。
立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血液製劑發展方案,使推行國內血液製劑之安全與穩定供應等相關政策透明化,並具有可預測性及延續性,俾利落實。
- 主管機關名詞
(0931224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血液製劑發展方案,使推行國內血液製劑之安全與穩定供應等相關政策透明化,並具有可預測性及延續性,俾利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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