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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者,應建置電子病歷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並具備下列管理機制: 一、標準作業機制:系統建置、維護及稽之標準作業程序。 二、權限管控機制:電子病歷製作、存取、增刪、查閱、複製、傳輸及其他使用權限之管控。 三、緊急應變機制:系統故障之預防、通報、應變、復原及其他緊急應變措施。 四、系統安全機制:確保系統安全、時間正確、系統備援與資料備份及其他保護措施。 五、傳輸加密機制:網路傳輸電子病歷,使用國際標準組織通用之加密機制。 六、安全事故處理機制:因應系統遭侵入、資料洩漏、毀損或其他安全事故之預防、通報與應變、檢討及修正措施。
  2. 執行前項各款管理機制,應製作紀錄,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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