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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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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者,應建置電子病歷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並具備下列管理機制: 一、標準作業機制:系統建置、維護及稽之標準作業程序。 二、權限管控機制:電子病歷製作、存取、增刪、查閱、複製、傳輸及其他使用權限之管控。 三、緊急應變機制:系統故障之預防、通報、應變、復原及其他緊急應變措施。 四、系統安全機制:確保系統安全、時間正確、系統備援與資料備份及其他保護措施。 五、傳輸加密機制:網路傳輸電子病歷,使用國際標準組織通用之加密機制。 六、安全事故處理機制:因應系統遭侵入、資料洩漏、毀損或其他安全事故之預防、通報與應變、檢討及修正措施。
  2. 2.執行前項各款管理機制,應製作紀錄,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我所知道的資料顯示,根據著名的法律資料庫LexisNexis,其中舉例指出,《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了建置電子病歷資訊系統的標準作業機制、權限管控機制、緊急應變機制、系統安全機制、傳輸加密機制和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等管理機制。此法規要求執行這些管理機制必須有紀錄並保存至少五年。 另外,《中華民國健康部》的網站也提供了有關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的詳細解釋,並且有相關案例的資料可供參考,這些資料都符合法規的要求,並可作為教學的參考資料。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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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者,應建置電子病歷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並具備下列管理機制: 一、標準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