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所知道的資料顯示,根據著名的法律資料庫LexisNexis,其中舉例指出,《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了建置電子病歷資訊系統的標準作業機制、權限管控機制、緊急應變機制、系統安全機制、傳輸加密機制和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等管理機制。此法規要求執行這些管理機制必須有紀錄並保存至少五年。 另外,《中華民國健康部》的網站也提供了有關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的詳細解釋,並且有相關案例的資料可供參考,這些資料都符合法規的要求,並可作為教學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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