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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職能治療生之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規定,除第八條第一項所訂課程積分應達九○點以上;第八條第二項所訂積分數應達九點外,準用職能治療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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