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職能治療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執業所在地職能治療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四、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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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執業所在地職能治療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四、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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