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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護人異動者,新任保護人應親自或委由醫療機構,將異動情形及同意書通報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2. 前項異動,無新任保護人者,由原保護人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通報之日起三日內,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另行選定保護人。
  3. 前項另行選定之保護人,應於被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遞交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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