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各級救護技術員於證書效期三年內,完成下列繼續教育課程者,得申請證書效期之展延: 一、初級救護技術員:完成附表一所列科目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且其中十二小時以上為模組二、四及六之科目。 二、中級救護技術員:完成附表二所列科目達七十二小時以上,且其中三十六小時以上為模組二、四、五及七之科目。 三、高級救護技術員:完成附表三所列科目達九十六小時以上,且其中四十八小時以上為模組二、四及五之科目。
- 前項繼續教育及展延之受理、審查,由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為之;完成後應將學員繼續教育資料,登錄於資料庫。
- 第一項展延之有效期間,每次為三年。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原級別之繼續教育課程時數,而達較低級別救護技術員繼續教育課程時數者,得發給該較低級別救護技術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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