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初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如下: 一、傷病檢視及檢傷分類。 二、生命徵象評估及血氧濃度監測。 三、基本心肺復甦術。 四、清除呼吸道異物。 五、抽吸呼吸道分泌物。 六、使用口咽、鼻咽人工呼吸道。 七、給予氧氣。 八、傷口清洗、止血及包紮。 九、傷病患姿勢擺位及體溫維持。 十、頸椎減移、脊椎減移及骨折固定。 十一、現場傷病患脫困及搬運。 十二、送醫照護。 十三、使用心電圖監視器或十二導程心電圖。 十四、使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 十五、使用自動心肺復甦機。 十六、血糖監測及給予口服葡萄糖。 十七、心理支持。 十八、急產接生。 十九、燒燙傷口處置。 二十、沖洗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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