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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如下: 一、中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 二、依預立醫療流程執行注射、給藥、氣管插管、電擊及使用體外心臟節律器。 三、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2. 高級救護技術員執行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之救護項目後,應將救護紀錄表送交醫療指導醫師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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