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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遺失、損壞,得由本人持相關證明文件及近六個月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分別向第四條第一項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甄試機構申請補發、換發。
  2. 第四條第一項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甄試機構應將前項領取補發、換發證書人員之相關資料,登錄於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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