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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二項第三款資格之認可,應於辦理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三個月前,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每次認可期間以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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