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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應於辦理一個月前,檢具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准後,始得為之。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機關及第二款學校辦理初級、中級救護技術員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得免予申請。
  2. 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實施期間、級別名稱、師資、課程大綱與時數、場所、訓練器材與設備、收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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