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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完成初級、中級救護技術員訓練課程合格之人員,應由第四條第一項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發給證書。
  2. 完成高級救護技術員訓練課程合格之人員,應由第四條第二項訓練機關、機構檢具完成訓練人員名冊,送醫事專法人、團體甄試通過後,由該專業法人、團體(以下併稱甄試機構)發給證書。
  3. 前項甄試機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4. 領有國外發給高級救護技術員證書者,得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免除全部或一部訓練課程,並由該機關檢具審查合格之人員名冊,依第二項規定甄試通過後,由甄試機構發給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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