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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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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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70718 制定)
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至本條例施行前罹患漢生病,而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至本條例施行前死亡者,如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遺屬,發給其遺屬新臺幣二十萬元之一次撫慰金。 前項撫慰金之發給,於遺屬有二人以上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其中任一人後,應共同具領之,並準用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直系血親卑親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條第三項條文
- 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第 7 條條文
(0970718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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