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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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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至本條例施行前罹患漢生病,而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至本條例施行前死亡者,如有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
之遺屬,發給其遺屬新臺幣二十萬元之一次撫慰金。
前項撫慰金之發給,於遺屬有二人以上時,由
主管機關
通知其中任一人後,應共同具領之,並準用
第七條第三項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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